未批准的修正案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英語:Twenty-secon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二十二修正案」(Amendment XXII),规定了美国总统的任期制。该修正案于1947年3月21日由美国国会批准提交各州認可,并于1951年2月27日得到足夠数量的州批准而生效。
此修正案通過後,富兰克林·罗斯福篤定成了美國唯一擔任過四屆的總統;此前美國總統無任期限制,但一般跟隨兩任就下台的不成文習慣。修正案生效後,總統只能擔任四年兩屆、共八年的任期,最多擔任九年又364天(閏年則可到十年);已經擔任過兩屆總統的人,亦不允許在隔一個任期後再次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