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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Sanmosa/Draft/井岡山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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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Project:傳統百科全書條目/近代中國百年史辭典


井岡山土地法
通過日期1928年(民國十七年)12月
廢止日期1929年(民國十八年)4月
相關法例
興國土地法
土地暫行法
現狀:已廢除

井岡山土地法》是中國共產黨在建立農村革命根據地後,於1928年(民國十七年)12月制定的土地法。《井岡山土地法》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毛澤東起草,是中國共產黨在建立農村革命根據地後制定的首部成文土地法。《井岡山土地法》旨在於井岡山革命根據地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當時所提出的「沒收一切土地」與「土地國有」兩項政策。在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就土地問題進行了決議後,毛澤東在1929年(民國十八年)4月於興國縣制定《興國土地法》代替原有的《井岡山土地法》,而新的土地法中「沒收一切土地」的規定被更改為「沒收公共土地英語Public land地主階級土地」。《井岡山土地法》是第一次國共內戰(中國共產黨稱「土地革命戰爭」)初期中國共產黨所制定的首部較成熟的土地法。

內容結構[編輯]

《井岡山土地法》共有9條條文,各條文大意如下:[1][2]

  1. 一切土地由蘇維埃政府充公,並由蘇維埃政府以指定方式分配;
  2. 經充公並分配的土地禁止買賣;
  3. 分得土地的人,除老弱疾病沒有耕種能力或服公務者外,必須參加勞動;
  4. 明確以人口為主要標準分配土地的規則,並解釋應用此規則的理由;
  5. 明確分配土地的區域標準;
  6. 明確茶山、柴山、竹木山的分配辦法,以及竹木的處置;
  7. 明確土地稅的徵收辦法;
  8. 願意分田的鄉村手工業工人分得的土地量為農民分得的土地量的一半;
  9. 紅軍、赤衛隊官兵,以及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機關服務的人均可分得土地,分得的土地量與農民分得的田地量相同,蘇維埃政府會僱人代替田主耕種該等土地。

歷史[編輯]

1921年(民國十年),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中國共產黨綱領》,該綱領規定「消滅資本家私有制,沒收機器、土地、廠房和半成品等生產資料」。1927年(民國十六年)7月15日,武漢國民政府分共,中國共產黨開始將焦點放在土地革命,隨後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在漢口召開的八七會議中確定把土地革命作為中國共產黨的任務總方針之一。中共此後在各地建立紅色政權與農村革命根據地,而毛澤東在同年10月率領工農革命軍到達井岡山後隨即開始進行土地革命,其中寧岡大隴等地從1928年(民國十七年)2月開始進行分田,而同年3月毛澤東率工農革命軍(後改為中國工農紅軍第四軍(紅四軍)在桂東沙田一帶進行沒收分配土地的試點。[3][4]

1928年(民國十七年)5月20日,中共湘贛邊界第一次代表大會討論了如何開展分田的問題。為從組織上加強對分配土地的領導,中共建立的湘贛邊界各縣、區、鄉政府普遍建立了土地革命委員會。當年5月至7月,寧岡縣全縣,永新縣蓮花縣大部分地區,遂川縣酃縣(今炎陵縣)部分地區均普遍分田。為取得分配土地的經驗,毛澤東曾多次深入到農民中間進行調查研究,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田地分配、地租、地價、工價等,並寫下了《寧岡調查》和《永新調查》。10月,在毛澤東的主持下召開了湘贛邊界的第二次黨代表大會,該次大會決定制定一部土地法,毛澤東遂於同年12月親自起草了《井岡山土地法》,並由湘贛邊界工農兵蘇維埃政府正式頒佈。[3][4]

優劣[編輯]

《井岡山土地法》以法律形式明文規定將一切土地國有化,並重新分配予農民耕種,使無地和少地農民的耕地問題得以解決,從而解放農村生產力[4]。此外,《井岡山土地法》亦同時處理山林分配、竹木經銷問題、土地稅徵收和使用、紅軍和赤衛隊官兵分得土地無人耕種等問題[5]。中共亦因此成功爭取當地農民的支持,並得以在第一次國共內戰中憑革命根據地進行軍事鬥爭[4]

然而,《井岡山土地法》亦有若干不足之處。毛澤東在1941年(民國三十年)於延安出版《農村調查》一書時所加的按語稱《井岡山土地法》存在三個錯誤,分別為:[5][4]

  1. 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沒收地主土地;
  2. 土地所有權屬政府而不是屬農民,農民只有使用權;
  3. 禁止土地買賣。

由於《井岡山土地法》規定沒收一切土地,這導致富農、中農和有小塊土地的貧農等的土地同樣被充公,打擊了部分農民的生產熱情。此外,禁止土地買賣的規定使農民只有耕種權利,違背農民實現「耕者有其田」的願望,同樣挫傷農民的積極性,部分地方更出現怠耕、荒耕等現象[4]。另外,由於毛澤東在《井岡山土地法》正式頒佈後不到兩個月就率領紅四軍主力出擊贛南閩西[5],戰爭頻繁使根據地政府欠缺足夠的時間和人力管理土地[4]

廢止與後續[編輯]

在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就土地問題進行了決議後,毛澤東在1929年(民國十八年)4月於興國縣制定《興國土地法》代替原有的《井岡山土地法》,而新的土地法中「沒收一切土地」的規定被更改為「沒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土地」[3],將土地法的主要針對對象限縮為「封建地主階級」,並明確土地法的目的為「消滅封建土地所有制」[4]。此後,全國蘇維埃區域代表大會在1930年(民國十九年)5月通過的《土地暫行法》進一步將「組織集體農場」、「禁止一切土地的買賣、租佃、典押」等條文刪除,正式允許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4]

參考資料[編輯]

  1. ^ 井冈山土地法. 井岡山革命博物館. 2006-01-16 [2023-07-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20). 
  2. ^ 《井冈山土地法》. 中國共產黨吉安市黨史辦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 2022-04-18 [2023-07-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06). 
  3. ^ 3.0 3.1 3.2 《井冈山土地法》——开创农村根据地后第一部土地法. 法治日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2021-05-11 [2023-07-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8-12). 
  4. ^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金雪花. 《井冈山土地法》的法治经验. 群眾網. 2021-12-22 [2023-07-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20). 
  5. ^ 5.0 5.1 5.2 肖居孝. 從民生視角看《井岡山土地法》.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和文獻研究院. 2013-08-06 [2023-07-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