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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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第1条中华民国宪法总纲部分的首条内容,全文共23个字,文中阐述了三民主义在宪法中的定义(“民有民治民享”)以及中华民国的国家性质(“基于三民主义...”、“...之民主共和国”)[1]

原文[编辑]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历史沿革[编辑]

历史上的各版中华民国宪法中对第1条均有所改动,其内容历经多次变化,具体规定视乎版本而有所不同。

临时政府时期[编辑]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编辑]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北洋政府时期[编辑]

天坛宪草/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编辑]

天坛宪草与1923年版宪法中的第一条内容一致,此版本首次加入了“民主”字样。

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国民政府时期[编辑]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编辑]

第一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

五五宪草[编辑]

五五宪草中的宪法第一条与现今通行版本完全一致。该草案首次在宪法中加入对国家政体的完整定义,并明文规定了“三民主义”作为国家基本的地位[2],而此前各版宪法第一条对此均不曾涉及。

第一条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争议[编辑]

关于“三民主义”一词的解读[编辑]

由于中华民国宪法第一条中关于三民主义的描述为“民有、民治、民享”,与早先孙文所提出并普遍传播的“民族民权民生”口号有所不同,民主进步党人士曾质疑孙中山不曾提出过“民有、民治、民享”的口号,认为其与美国前总统林肯盖兹堡演说中的话句所混淆,但孙文于民国十年在梧州对中国国民党党员演讲已说明“吾党之三民主义,即民族、民权、民生三种。此三主义之内容,亦可谓之民有、民治、民享,与自由、平等、博爱无异,故所向有功。以名言之,可称民有、民治、民享。”[3][4]

此外,一些观点对在宪法明文提及“三民主义”一词的举措表示不满,如《求真杂志》曾表示把三民主义加入宪法的行为是在把“一党信奉的主义加在国家头上,是全世界所有民主宪法中所绝无仅有的现象”[5];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由于三民主义是中华民国国父所创立的思想,而且民国卅五年各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和平建国纲领》,其中第一条明定“遵奉三民主义为建国之最高指导原则”,因而宪法中的“三民主义”不具有党派性,而有客观性,[6]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宋兴洲. 背離三民主義的台灣民主發展. 宗教哲学. 2018-06-25, (84). doi:10.6309/JORP.201806_(84).0004. 
  2. ^ 从《五五宪草》至《中华民国宪法》. lianghui.china.com.cn. [2024-05-01]. 
  3. ^ 侯友宜搞錯三民主義? 國民黨反嗆民進黨:只會抹黑沒唸書. Yahoo News. 2023-09-19 [2024-05-01] (中文(台湾)). 
  4. ^ 国民党称侯友宜提三民主义没说错 批绿营不读书 | 联合早报. www.zaobao.com.sg. [2024-05-01] (中文(简体)). 
  5. ^ 中国当前的立宪问题: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来源:《求真杂志》1947年第9期). www.marxists.org. [2024-05-01]. 
  6. ^ 李民安. 不是口號?不是教條?--三民主義究竟有什麼好?. 光华 Sinorama (光华画报杂志社). 1982-12, 7 (12) [2024-05-01]. ISSN 0256-9051 (中文(台湾)).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