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管理員解任投票
本頁面用於對管理員發起解任投票。請在發起投票前確認目標管理員符合解任投票發起條件。
發起解任投票[編輯]
- 第一步:請在互助客棧討論;
- 第二步:等待討論共識;
- 第三步:確認以下條件滿足:
- 如果被解任者以前曾被解任失敗,必須在該次解任投票期結束至少6個月後,才可提出新的解任案。
- 由一名自動確認用戶提出解任管理員申請,並說明理由。
- 申請必須在事件發生48小時之後才能提出,在這段時間裡當事人之間應該儘量溝通。
- 只有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發起取消管理員權限的投票。
- 取消管理員權限的投票內容必需詳細,指出管理濫權的原因,並根據編輯記錄及用戶貢獻提出相關證據,如內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視作申請無效。
- 為了防止一案多審,除非有新證據出現,否則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覆提起解任。
- 符合解任要求中至少一項。
- 第四步:如果確實無異議,請點擊下面建立提案頁:
- 第五步:提出解任管理員申請後,必須隨即在該管理員的用戶對話頁留言通知(可使用{{NoteforRFDA}})。
- 第六步:7日內,必須收集7名或以上有投票資格的用戶聯署,用戶可以在互助客棧提出解任的意向,並徵求聯署人。滿7人聯署後解任案方為成功提出。
先例[編輯]
- 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武藏,第一個經過投票通過後但未被解任的管理員。
- 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Mosesofmason/第2次,第一個經過投票後被解任的管理員。
- 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Ws227/第3次,第一個通過緊急除權機制被解任的管理員。
當前的申請解任提名[編輯]
請就申請解任提名開新頁面「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管理員用戶名稱)」(格式可參考Wikipedia:申請成為管理員),再將 {{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管理員用戶名稱)}} 的代碼放在下方。
如以「長期在不活動狀態」作為解任原因,請到Wikipedia:行政員布告板遞交申請。
本投票為人事任免投票,投票者須符合相應投票資格。檢查本頁編者資格
在管理人員解任投票聯署或上任投票開始之前,註冊滿七天且符合以下兩項之至少一項條件者有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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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_721tx[編輯]
安全投票準備中
時序[編輯]
- 聯署期:2024年6月16日 (日) 15:36 (UTC)—2024年6月23日 (日) 15:36 (UTC)
- 答辯期:2024年6月23日 (日) 15:36 (UTC)—2024年6月28日 (五) 15:36 (UTC)
- 投票期:2024年X月X日XX:XX—2024年X月X日XX:XX
提請解任Mys_721tx (討論 · 貢獻 · 封鎖 · 保護 · 刪除 · 移動頁面 · 權限操作 · RfA)之管理員權限,理由詳列在下。
理由[編輯]
- 儘可能簡要版本,綜合三項原始解任理由,一項補充理由:
- 濫用封禁:2023年5月30日針對用戶Gluo88濫用封禁,見下:
{{unblock|您的理由 ~~~~}}
。若您重新註冊賬戶或使用匿名身份在討論頁申訴,會被視為繞過封禁發言,您用作申訴的賬戶亦會被封禁。 Mys_721tx(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10:08 (UTC)
- 「刪改留言」擾亂討論秩序:指引針對的是不可修改已被回復的留言。封禁理由中給出的四則連結三則調整留言,一則遵第三方管理員意見修改。未違反此指引。此舉明顯魯莽指控他人行為不當。均被第三方管理員認定不能構成查封理由。
- 在參與Wp:共識方針修訂時,逕自將Gluo88發表的言論定性為「強行曲解方針」後不限期封鎖。這被三名用戶指出理據不妥,應善意推定並不認為構成所謂「擾亂」。第三方管理員不認同可構成查封理由。
- 未遵守CC版權添加翻譯外文條目的Translate模版:通告中給出的兩則封禁連結,一節已於今年一月份被其他用戶添加(明顯不實指控);二則確實有疏忽,但僅憑去年的輕度提醒,明顯不足以確保用戶認知到持續相關行為將導致封禁,甚至不限期封禁。
- 無來源內容:給出理據一則來源內容已有,不構成原創總結;第二則翻譯自英維內容,根據格式調整,我認為應該在合理範圍內。這個是獨立議題,我此前未收到任何有關添加無來源內容將導致後果的討論、提醒與警告。違背封禁政策應優先教育用戶,而不是將封禁視作懲罰。
- 遊戲承諾:去年罷免終止時,Mys 721tx面對罷免異議者宣言「...感到有必要與社群進行更有效之溝通」「我確實也應該對此負責...」。卻僅在九個月後,違反承諾地再次無預警、無溝通、無限期封禁Gluo88多個頁面的編輯權限。而後除了蔑指被封鎖用戶是「對方針的扭曲認識」外,面對諸多用戶質疑封禁理據,拒不給出解釋說明或參與溝通未見其所謂「感到有必要與社群進行更有效之溝通」,涉嫌遊戲社群承諾。拒絕認可第三方管理員的解封後,僅與第三方管理員的交流異議,仍沒有回應 在下對其的質疑,能稱之所謂「有效溝通」「正常的程序」「沒有態度問題」? 在下不是一個隨時可以被議論處置的「東西」。我認為所有用戶都有權要求管理員解釋封禁瑕疵,而不是封鎖後置之不理。這也是該管理員令在下最反感的一點,當事管理之輕蔑、高傲態度令人難以忍受,這不是「個人作風」問題得以脫離的問題,而是違背五大支柱所有用戶都有權利要求對方尊重自己的原則。
- 誹謗用戶:在去年9月20日誹謗暗示用戶Lanwi1擔任查核員期間洩露CU數據,造成Lanwi1精神痛苦加劇,從當事人陳述來看,應為常年行徑。Mys 721tx經指出後毫無悔意。此等基於臆測證據之誹謗行為違反全域政策及通用行為準則。
- 提起解任程序後進一步的遊戲維基規則,為闡釋觀點而擾亂封禁程序:
- 繼續堅持 其宣稱的 「不限期封禁比其他封禁"重"的概念已被社群推翻」這種未獲社群廣泛承認的個人標準,以此為由曲解政策、恣意不限期封禁用戶;
- 刪改留言部分經指出後辯稱「...將影響已閱讀的用戶,因此構成擾亂」等原文方針完全沒有的內容,涉嫌曲解方針;
- 對於自身的誹謗性言論沒有任何認知,並辯稱是「合理的懷疑」,藉由已遭受嚴重精神痛苦的當事人Lanwi1的「反指控」規避自己的誹謗責任。
- 以上種種,不一而足。要求當事人在此就上述指控(基於濫用封禁的擾亂性用權、誹謗用戶、遊戲維基規則、為闡釋觀點而擾亂封禁程序等)予以解釋回應,並請社群思考該君是否具備管理員之品格。
--Gluo88(留言) 2024年6月24日 (一) 00:33 (UTC)
第一階段:聯署[編輯]
聯署已關閉。
- 濫用封禁:在在下參與路西法人的討論,整理留言時,5月30日以多項罪名無預警不限期封禁多個頁面。四項封禁理據前兩項明顯不成立並曲解政策(比如曲解TPG政策認定本人調整未被回復的留言是「擾亂討論秩序」[註 1];其他用戶主張在下在討論頁面發言可假定善意,也不是扭曲政策,或不構成擾亂[註 2]),後兩項理據則未經嚴謹調查或基於不實性質(兩則連結不構成查封事實,另外兩則欠缺事前討論,未確保用戶熟知自己問題可能會被封禁甚至無限期封禁,直接永封明顯過激[註 3])。是次封禁被我在內五名普通用戶與一名以上的管理員質疑不妥。[註 4]
- 遊戲社群承諾:涉事用戶在去年9月23日初次罷免被爭議的終止後,表示「感到有必要與社群進行更有效之溝通」。該用戶在本案經過兩次Ping兩次當面詢問通知後,除先前稱在下質詢是對方針的扭曲認識後,一貫冷處理在下及諸多用戶質疑,未見其試圖與社群用戶「達成所謂「更有效之溝通」」。其言行舉止與先前承諾出爾反爾,涉嫌遊戲承諾:
惡意協商——提出讓步以吸引其他編者達成妥協,但在對方妥協後拒不執行之前承諾的讓步。
。 - 誹謗用戶:去年罷免期間9月20日使用搜羅個人臆測連結(未經CA、CU證實),在公開群組與Quinniewong誹謗、侮辱前管理員Lanwi1(當時為彈劾動議支持人)洩露CU數據,為避免自身指控對Lanwi1訴諸人身,造成當事人精神痛苦加劇(個別用戶提到他「反指控」,我認為已輕視別人的人無權要求被傷害的人「尊重」自己)。此類公開群組發言,違反全域政策與基金會通用行為準則。並且經人指出後拒不道歉。
在此提請社群聯署移除涉事用戶Mys 721tx之管理員權限。——Gluo88
- 謹此(+)支持開啟本案,同時作為提案人發表一下個人看法:
- 在下及其他用戶認為當事管理員似乎是不斷輕微違規達到管理員擴權的結果:從最開始的Arikima(被認為違反避嫌)、到Shwangtianyuan君(被認為封禁過重)、再到在下被封禁(被認為明顯過激、封禁理據不妥),體現當事管理員試圖不斷使用封禁擴權,為無視對用戶事前必要的教育政策,優先確保討論的政策,進而放寬管理員用權的標準。
- 我們可以說,這種所謂的封禁在幾年前是絕對無法被社群接受(從當年Arikima事件事前警告後被無限期封禁,尚被多名用戶認為違反避嫌或封禁不妥,現在甚至不與用戶討論直接無限期封禁)該用戶面對用權質疑聲稱「不限期封禁比有限期封禁過重」的概念已被社群推翻,我認為這已是曲解封禁政策必須考慮用戶是否初犯及違規程度;不限期封禁則明確指出要構成嚴重擾亂,確保目前無改善可能才得以施行。按照這種邏輯,只要用戶違規隨時都可以予以不限期封禁,然後再觀察予以有條件解封,涉嫌扭曲方針認識、遊戲維基未曾被社群廣泛認可的規則。[註 5]
- 很明顯,當事人至今仍認知不到自身行為問題(我認為已構成溝通無效,明確拒絕承認只要當事人不斷發言就不構成溝通無效的虛假論述,謹依往年慣例標準交由聯署人意定溝通無效傾向),同時上列拒絕與質疑用戶討論的行為與該君去年
感到有必要與社群進行更有效之溝通
的宣言自相矛盾,僅僅不到九個月便出爾反爾。請各位思之Mys 721tx的用權態度,是否有品格持續擔任這一被社群信任之權限。--Gluo88(留言) 2024年6月16日 (日) 15:36 (UTC) - (~)補充:為了更好使第三方用戶理解此案指控,我在聯署討論基礎上添加了注釋。基本上都是復盤先前討論中提出過的言論,不應視作扭曲相關言論。副知其他聯署人@Manchiu、Lanwi1、Hoben7599、Outlookxp、Chinuan12623、Marvin 2009:。——Gluo88(留言) 2024年6月23日 (日) 18:23 (UTC)
- (+)支持:老問題又犯了,像這種遊戲規則的暴力管理員應該下台,誰願意跟像你這樣的態度高壓、刻薄的用戶協作?大量正面貢獻也不能掩蓋長年的老問題。--Lanwi1Talk 2024年6月16日 (日) 16:44 (UTC)
- 因解任程序有問題而划去,抱歉。--Lanwi1Talk 2024年6月17日 (一) 14:42 (UTC)
- 不過,我仍認為Mys 721tx有問題。--Lanwi1Talk 2024年6月17日 (一) 16:03 (UTC)
- 撤回劃票,我覺得不像受站外控制,站外控制是個魯莽的指控。--Lanwi1Talk 2024年6月19日 (三) 12:03 (UTC)
- 補充理由,無論是在去年9月的第一次罷免案的罷免理由,還是在這次的罷免理由,被罷免者絲毫沒有改正、反省的意思。無論是不當封禁,還是認為我洩露CU內容,都是未經深思。面對他人的指控,一貫轉移到指控者,根本就感覺不到被罷免者反思,惡劣態度就像聽不進意見和批評的專橫官僚一樣。我覺得被罷免者在第一次罷免案的討論頁里的留言根本就是做樣子給社群看,由於被罷免者的一系列的問題行為給他人帶來了極大擔憂,解決辦法只有解任。若被罷免者的問題行為得不到有效解決,其他用戶會因暴力用戶的高壓、刻薄態度而離去。--Lanwi1Talk 2024年6月20日 (四) 01:41 (UTC)
- (+)支持,恕我無法說服自己。不僅濫用封禁,在去年九月的罷免案拒絕溝通、至使罷免不當終結,加上之前提到的大量理由,實在令我難以接受;很希望各位能夠「人民的沈默、將是當權者的勝利之歌」這一道理。--Benho7599 | Talk 2024年6月19日 (三) 14:55 (UTC)
- (+)支持:Mys 721tx是很勤勉、貢獻大的管理員,但近年很可能精神壓力過大有些失控,就像2021年的我一樣,因此我就忽然失去管理員身分,這是我應得的罪。我希望Mys 721tx不要像我一樣,可藉由此事來判斷是否他還有多數眾人的信任,並藉此來冷靜自己,以作些改變。--Outlookxp(留言) 2024年6月21日 (五) 00:41 (UTC)
- 不認同把討論中真誠的發言視為「強行扭曲方針」,而緊迫到需要立即封禁的地步。在新管理員上任投票中,所有候選人或許都會認為在封禁前應警告,或與非破壞性用戶討論為優先。
- 我在本案中看不到類似的處理方式。用戶在被封鎖前無收到任一警告俾使其可注意、停止、改善相關行為。管理員上任後或許有廣泛裁量權,然社群仍可對這種裁量權及其行使進行公議、商討、監察。
- 封禁方針也指出,封禁是為了制止破壞行為,而非懲罰。沒有跡象表明Gluo88在收到警告後,會持續「擾亂」行為。他在被封禁前只是單純討論,連單層級警告也沒收到。封鎖理由的「擾亂討論秩序」與討論頁指引精神不符。其他封禁理由雖則事前有輕度提醒(如此),但不足讓人明確意識到持續相關行為會導致封禁或不限期封禁。此案沒有緊急到需要立即施行無限期封禁的程度;而「不限期封禁比有限期封禁重」的觀念已被「社群推翻」純屬管理員個人觀點,封禁方針無此類表述、此種封禁方式似乎也未得社群廣泛認可。由於涉及用戶權益(查封對用戶影響很重。不當或過激的封禁更會影響用戶之後的貢獻意願),這顯然不是得以「個人風格」爲由能忽視的問題。
- 此外,相關封禁理由為何並非一併公布,而且隨後追加?此舉也省卻日後管理員解封的可能性。因此用戶若是純屬擾亂性用戶,若錯誤解封,恐是對社群無益。然而,那個被封理據補充版是要待多重程序、時日(用戶解封後,封鎖管理員方回應)方能知悉,該用戶如此錯誤甚多,「罪行累累」但不限期封禁期間,尚有第三方管理員提出異議,具有可商議之處。不禁要問不限期封禁+0警告下隨即封禁是否如此具迫切性。
- 一年之內,兩場解任投票,無論結果如何。輸家只有用戶。作為用戶的我也應反躬自省,事情何以發展到如斯地步。雖說管理員不算什麽、管理員不是聖人,也會犯錯。若有錯則改,無則加勉。用戶之間應包容、互相體諒。可能這才是維基項目的目的和精神所在。
- 我由衷希望社群活動中能重視善意推定的作用。千村狐兔(留言) 2024年6月23日 (日) 05:35 (UTC)
- (+)支持:應罷免Mys721tx。其#濫權永封Chinuan12623。
- 未經警告,誣指我長期編輯戰,發表評論。#看似編輯戰多 實則不然 不要以為有人常和我編輯戰 就是我錯 往歷多少錯判封禁Chinuan12623 。
- 無視H.Natsumi ™ 提報RFP也說,老虎進行全保護也大概只是基於編輯戰,並不一定是對狀況有完全的了解,也不一定是對雙方有對錯評判。即視Chinuan12623非故意破壞者。
- 舉報者Mafalda4144舉報本人3RR破壞,但該員本身就是傀儡,經三位管理員處以永久封禁。依非善類舉報者永封長久貢獻者。
- Eric Liu受申雖知會Mys721tx ,M應避嫌 ,但仍不思己疚,要申訴之管理員Ericliu1912考慮駁回申訴。
- 並綜他人控訴知被罷免者沒有改正反省,尤其在不當封禁都是未深思 ,惡劣態度如專橫官僚,我也因其高壓刻薄態度而不想貢獻心冷而淡去維基。Chinuan12623(留言) 2024年6月23日 (日) 05:47 (UTC)
- (+)支持: 由在下維基受到當事管理員不合理封鎖的兩次經歷,在繁忙的管理工作中,當事管理員是存在前邊提起人提到的對封禁的濫用、過重封禁、未經警告等行為。雖然這 一次未必最終結案,在下希望在這一過程中當事管理員能吸取教訓,在以後的管理工作中能有所改善。稀有石頭(留言) 2024年6月23日 (日) 14:57 (UTC)
注釋
- ^ 根據討論頁政策,指出針對的是已被人回復的留言則不應刪改,否則會造成留言被扭曲。而Mys 721tx所指出的四條連結(Special:Diff/82819639、Special:Diff/82840584、Special:Diff/82843752、Special:Diff/82845682/82845862),前三條並未有任何用戶針對留言內容回復,屬於調整排版;後一條依據其他用戶意見調整格式,明顯不符合TPG精神。根據Mys 721tx在後續討論頁的發言「
刪改移動留言確實可能影響已閱讀討論的編輯。社群習慣做法是在修改留言後附註改動、或通知討論參與者變動。缺少這些展示會影響到修改前後參加討論的編輯。指引中已"列明儘量不要更改"之前留言,習慣性修改之前的意見顯然不是"儘量",尤其在已經獲通知後持續違規行為。
」則是未經討論過的個人闡釋,刪改閱讀留言影響已閱讀討論的編輯,因此構成擾亂討論秩序,更是方針中沒有的內容,涉嫌遊戲維基規則:按自己的標準取代過往社群標準。 - ^ 是否構成強行曲解方針,在下和另外當事人LuciferianThomas君、Mys 721tx君說的都不算。請見第三方用戶評論,及管理員評論:
- Manchiu:我認為Gluo88君的發言是真誠的討論,不應把真誠的討論排除出善意推定外。
- 桐生ここ:Special:Diff/82818268發出與Wikipedia:維基百科不是什麼#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方針及Wikipedia:共識相悖言論只能說是個人觀念的問題,推測他說的「共識」是網上查找的資料認為的「共識」而非指維基百科共識方針,就像此關注度非彼WP:關注度,發表與方針相悖的言論也違反方針嗎?
- Special:Diff/82820455根據上方基本上可以看到他說的是社會大眾和網絡上的資料上的共識,而非方針條款,因此他的陳述是依據常識或個人認知陳述他認為應該怎樣,而非指稱自己說的是方針解讀。
- Bluedeck做出決定時也稱:不認同這種發言可以導致查封。
- ^ 前兩則:羅素悖論、提示工程問題不成立(已添加Translate模版和來源也有註明),在下不知道Mys 721tx為何以此為由封禁我,至今也沒有得到他的任何解釋。最終第三方管理員認定不能構成查封理由。後兩則確有疏忽事實,但沒有任何事前警告(僅指持續這類行為即將導致封禁甚至不限期封禁的查封。針對Translate模版有過輕度提醒,但沒有這種程度會導致封禁的警告;未增添來源更是完全沒有任何提醒)、溝通,違背適當教育熟知政策的原則。
- ^ 列舉言論如下:
- 桐生ここ:「我有一些疑問...」見此連結指出的封禁質疑。
- Lanwi1:「不過,我不再活躍中維的原因就是暴力用戶。靠暴力屈服的人容易做出像這樣的不當封禁,封禁不是用來懲罰的。」
- Shuwangtianyuan:「我也是被苗管無限期封禁,2天後被解封的人,不過我已經開始質疑他的公信力。有關苗管的激進處理手段,我先拿出三條...」見此連結提出的觀點。
- Hoben7599:「但是在下認為苗管在這次的封禁當中,似乎沒有認真思考,沒考慮到用戶權益;同時本人亦都留意到苗管使用了類似「拉清單」般的做法,部分事前沒有警告過的、卻在此時被抽出來,雖說不到羅織罪名的程度(也不能如此假定),但的確有所魯莽;苗管作為管理員,在下認為有必要檢視他的如此做法是否妥當。」
- Manchiu「我認為Gluo88君的發言是真誠的討論,不應把真誠的討論排除出善意推定外。」
- Ericliu1912:「個人認為處分過重...」同時給出個人討論的寶貴意見,見此言論。
- 以及作為第三方管理員最後的Bluedeck:「封禁理由欠缺」並予以解封。
- ^ 見其面對Bluedeck君質疑的言論,主要是引用過往封禁政策用詞討論,認為「不限期封禁比有限期封禁過重的概念已被社群推翻」。在下認為Bluedeck君之後的回應暗示這並沒有得到社群(他以為的)的廣泛共識,只是同意這種論點「有說服力」,並建議提至徵求用戶意見。換句話來說,這始終只是Mys 721tx個人的標準,以此未經正當程序、溝通地不限期封禁用戶,可能涉嫌遊戲維基規則。
第二階段:答辯[編輯]
- 在罷免提出後,被罷免人有5天的答辯期,對於罷免申請中指出的問題進行答辯。如果罷免人在5天內沒有答辯,被視為無答辯意見,不過仍可在投票期間發表意見。
對Gluo88的封禁[編輯]
- 對Gluo88的封禁均是按照封禁方針的合理詮釋。解封Gluo88的管理員Bluedeck所指"不構成封禁理據"或"不認同可以這樣被封禁"並不代表方針沒有將有關行為列入可封禁的行為。Gluo88無視證據及方針確實指明其行為確實可封禁,僅因不同意封禁而指控對其封禁是惡意濫權,顯然是魯莽指控。
- Gluo88對不限期不等於永久未獲社群廣泛承認的主張明顯錯誤。不限期封禁長度並非永久,而是不可量化。以不可量化的事物與可量化的封禁長度相比較不合邏輯。"因侵犯著作權而被封禁的編輯需要證明自己對維基百科的著作權方針有更好的理解;...因爭執行為而被封禁的人需要證明自己在不將爭議[訴諸人身]方面取得了進展。"(Wikipedia:不限期不等於永久,在此感謝Shwangtianyuan翻譯英文維基百科有關論述,翻譯不準確的內容在此代為更正。)。Shwangtianyuan因侵犯版權封禁兩天後因保證不繼續此類行為即獲得解封。A1472583698025因長期侵犯著作權封禁後3小時內即獲得解封;兩周後又因繼續侵犯版權被重新封禁。該案亦顯示了不限期封禁的必要性。解封Gluo88的管理員Bluedeck亦贊同不限期等於永久的詮釋(Special:Diff/83056435)。局部封禁是Wikipedia:任何對編輯的制裁不應是懲罰性的列明較全站不限期封禁對項目更有幫助的處置。該論述亦指出短期封禁未必有助於解決問題。LuciferianThomas主持修改的封禁方針時亦明確規定"管理員可在...接納用戶申訴等合理相信擾亂風險已消除的情況下解除封禁措施。"可見社群已接受任何封禁可在合適時機解除。不限期封禁不是懲罰,亦不比任何特定長度的封禁重。
- Gluo88封禁的四項違規行為中三項已獲得其行為存在問題的提醒。條目編輯有關的兩項中,侵犯著作權違反法律方針,添加無可靠來源佐證內容違反核心內容方針。兩者是嚴重危害維基百科內容可靠性、可復用性的編輯行為。經查長期違規並已獲提醒,自然有不限期封禁確保Gluo88確實了解違規行為的必要。維基百科空間中與LuciferianThomas的爭議中,LuciferianThomas亦已正確指出Gluo88試圖混淆現實中的理解與維基百科方針的定義並將其強加於社群程序之上的行為。本次解任流程Gluo88無視方針要求確保構成解任條件,甚至扭曲方針並威脅其他管理員更體現了這一點。嚴重擾亂社群秩序並在提醒、警告後仍不停止,自然有不限期封禁的必要。
Lanwi1問題[編輯]
2017年9月2日Lanwi1獲得用戶核查權限後(Wikipedia:申請成為用戶查核員/Lanwi1/第4次)2017年9月5日愛孟獲得非公開信息(Special:Diff/46063579)是對兩事件發生時間事實的描述。所謂誹謗暗示Lanwi1洩露用戶核查信息是演繹我的發言中沒有的內容來抹黑。
WMLO拉票[編輯]
核查證據已確認WMLO操縱傀儡並濫用電郵用戶([1]、[2])亦有人向我提供WMLO發送的聯署拉票郵件。無論收件人對解任一事態度如何,希望能親自協助查證。站外拉票證據雖然不代表Gluo88本身有問題,但有理由相信聯署已受拉票影響。雖然拉票人已非站內人士,無法處理,此案仍應宣告無效。
程序問題[編輯]
上述答辯中第二點與第三點涉及不能公開討論的證據(郵件及用戶核查數據),僅有仲裁委員會之類的體系有能力調查。
我歡迎仲裁委員會基於事實、證據、方針指引、規則原則的調查。反觀Gluo88在推行解任案期間拒絕社群公正地按事實調查指控是否屬實或合理,甚至公然威脅其他管理人員。Gluo88對程序正義嗤之以鼻的表現、對凍結解任以待未來公正調查的抵制,究竟是誰在害怕公正的調查?究竟是誰害怕捏造的證據被全部證偽?
除提案人外,其餘六名聯署人理應是完全認同解任案全部細節以及程序而聯署解任案。作為共同發起人,提案理由中的眾多疏漏其餘聯署人責無旁貸。Shizhao"認為Gluo88的行為已構成擾亂了"。解封Gluo88的管理員Bluedeck表示討論過程中"沒有激烈的言辭,也沒有不合理的要求,其貼出的討論完全是就事論事,這個不叫做有態度問題。"對擾亂性的提案背書、惡意推定難道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Mys_721tx(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07:18 (UTC)
第三階段:投票[編輯]
安全投票準備中 截止時間2024年X月X日XX:XX (UTC)
意見[編輯]
- 註:依據社群共識,此次解任投票使用安全投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4日 (一) 01:15 (UTC)
- 依據方針「
投票人需在留言框按照指定格式投票並給出理由
」。 - 此次安全投票不設投票選項,類似上次的匿名RFC,僅有留言框,投票人須在留言框內進行投票。
- 此指定格式建議如下:
- 你是否支持解任?
- 支持:原因理由
- 反對:原因理由
- 未在前面加支持或反對的應為無效票。--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4日 (一) 08:20 (UTC)
- 雖然不公開投票,但我在想投票階段,是否仍在上方投票章節開設支持反對區,允許使用者集中「亮票」發表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4日 (一) 08:43 (UTC)
- 同意。但由於已經使用安全投票,可能無法確認亮票者在安全投票的投票意見是否一致,因此,此亮票區可能只是表達意見,而不具效力。具體仍可討論。--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4日 (一) 08:47 (UTC)
- 既然使用安全投票,那「
投票人需在留言框按照指定格式投票並給出理由
」這條可以IAR,故是次安全投票應設置支持解任、反對解任、中立三個投票選項。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4日 (一) 11:50 (UTC)- 當初決定不在安全投票界面設選項,要求手動留言投票的原因是RFDA要求提供解任理由。不過如果你的意思是增加中立作為手動投票選項的話,我很支持。--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4日 (一) 12:46 (UTC)
- 注意我認為應該IAR的條文包括「並給出理由」的部分。我覺得這次RFDA也能當作是一次改革RFDA的試驗,畢竟我們已經改用安全投票了,再要求每一票提供支持或反對理由顯得實在不現實。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4日 (一) 13:43 (UTC)
- 這樣改革我也不反對就是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4日 (一) 15:22 (UTC)
- 需要注意,因為是首次在RFDA採用安全投票,難以排除存在有用戶進行「測試性」投票的情況,提供理由至少可以有效避免該種情況。--Sinet(討論) 2024年6月24日 (一) 19:08 (UTC)
- 我只能說這是社羣必須經歷的陣痛期。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4日 (一) 23:57 (UTC)
- 不過以後可能又改回來就是。安全投票太難用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5日 (二) 01:32 (UTC)
- 我倒不這麼認為,為什麼u4c等等基金會選舉都用安全投票,說明還是有優勢的,等以後本地可發起投票就好用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5日 (二) 08:23 (UTC)
- 無法洞悉投票者組成,實是雙面刃。在外部勢力安全疑慮逐漸消退之際,需要思考不利社群廣為查核之措施是否弊大於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5日 (二) 09:13 (UTC)
- 這樣説吧,「外部勢力安全疑慮逐漸消退」的可能性就不用考慮了,安全疑慮只會越來越大,不會越來越小,我們不能放鬆警惕(另一方面,WMF要求zhwiki如果要恢復CUer,CUer必須由安全投票產生,我不認為WMF在做這個決策前沒考慮過雙面刃的問題)。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5日 (二) 11:09 (UTC)
- 無法洞悉投票者組成只是配置問題,實際可以公開投票者名單,只是不公開投票選項。當初有些人達成了一個共識就是隱藏投票者名單,雖然我不認同這個。--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5日 (二) 13:29 (UTC)
- 我不記得什麼時候達成的共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6日 (三) 03:20 (UTC)
- Wikipedia_talk:申請成為管理人員/存檔9#c-Ghren-20230101074700-續管理員的相關討論,導致之後的投票都配置為voter-privacy=1,無法顯示投票人名單,我覺得這樣不便查核。--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6日 (三) 08:00 (UTC)
- 你不是有留過--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08:08 (UTC)
- 太久了,不記得。我覺得恢復公開投票者名單算是一種折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6日 (三) 09:38 (UTC)
- 我不記得什麼時候達成的共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6日 (三) 03:20 (UTC)
- 無法洞悉投票者組成,實是雙面刃。在外部勢力安全疑慮逐漸消退之際,需要思考不利社群廣為查核之措施是否弊大於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5日 (二) 09:13 (UTC)
- 我倒不這麼認為,為什麼u4c等等基金會選舉都用安全投票,說明還是有優勢的,等以後本地可發起投票就好用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5日 (二) 08:23 (UTC)
- 注意我認為應該IAR的條文包括「並給出理由」的部分。我覺得這次RFDA也能當作是一次改革RFDA的試驗,畢竟我們已經改用安全投票了,再要求每一票提供支持或反對理由顯得實在不現實。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4日 (一) 13:43 (UTC)
- 當初決定不在安全投票界面設選項,要求手動留言投票的原因是RFDA要求提供解任理由。不過如果你的意思是增加中立作為手動投票選項的話,我很支持。--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4日 (一) 12:46 (UTC)
- 雖然不公開投票,但我在想投票階段,是否仍在上方投票章節開設支持反對區,允許使用者集中「亮票」發表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4日 (一) 08:43 (UTC)
- 依據方針「
- (?)疑問:根據WP:用戶查核#中文維基百科上的用戶查核員,該管理員為暫時凍結權限的用戶查核員。過去有管理員解任投票獲通過的其他權限也被撤銷(例如這個)。請問如果這個解任投票獲得通過,其被暫時凍結的用戶查核員權限是否一同被撤銷?132.234.229.238(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08:30 (UTC)
- 一個沒有管理員權限的用戶不能具有用戶查核員權限,所以如果你是按「暫時凍結」來看的話,是的。然而我傾向認為當時的「暫時凍結」實際上並不是凍結,而是直接剝奪了他們的權限,因此假如zhwiki重新恢復用戶查核制度,他們不能立即恢復權限。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6日 (三) 22:54 (UTC)
提案人就上方「答辯」的最後陳詞[編輯]
關於封禁
- 一、
對Gluo88的封禁均是按照封禁方針的合理詮釋。
您作為作出是次不當封禁的管理員,當然會認定是「按照封禁的合理詮釋」,然而這不是由您一個人說的算,而是讓社群去分析。關於 閣下提到疑似侵犯著作權, "如果你懷疑某篇條目侵犯著作權,你至少應該將問題提交到條目的討論頁。其他人可以繼續對情形進行檢查,..." , 閣下沒有按方針處理。 無論Bluedeck君是否認為您程度不到罷免,其給出的解封理由就是「封禁欠缺」「不能構成查封理由」「不認同可以查封」。這還僅是第三方管理員的認定,除此之外的相當用戶也同意閣下的封禁是站不住腳的。「僅因不同意封禁而指控對其封禁是惡意濫權
」我並沒說您是惡意濫權(見在下封禁申訴留言「在下認為Mys721tx君經過其「獨立調查」對本人採取方針政策明文必須構成嚴重擾亂才得以施行之不限期封禁(且能不考慮溝通、初犯、未經其他用戶提報、有其他方式改善可能),一定是有令人敬服及光明正大之理由
」)。然而,即使是出於善意的擾亂性封禁,仍然是擾亂性用權。
- 二、
Gluo88對不限期不等於永久未獲社群廣泛承認的主張明顯錯誤。
請停止紅鯡魚,在下及其他用戶針對的是閣下 宣稱「不限期封禁比有限期封禁"重"的概念已被社群推翻」這一個人標準提出質疑。請回到原本的問題,而不是製造「不限期不等於永久未獲社群廣泛承認」這一未曾被人提出的虛假陳述轉移話題。「解封Gluo88的管理員Bluedeck亦贊同不限期等於永久(sic)的詮釋
」請停止紅鯡魚,Bluedeck君質疑閣下的「不限期封禁比其他封禁"重"的概念已被社群推翻。」 , 但從他於您討論頁的回應看來,只認可您的解釋「有說服力」,但不認為您的說法獲得社群廣泛認可。這仍然是您的個人觀點(未獲社群廣泛認可),使用這一個人標準,曲解政策,不溝通、不限期恣意封禁用戶屬於遊戲維基規則。從討論中用戶發言可以看出,您長期以來,按此個人觀點用權,已嚴重傷害社群協作氛圍。
- 三、
Gluo88封禁的四項違規行為中三項已獲得其行為存在問題的提醒。
在下與其他質疑人已重複過多次,一項條目內容理據的輕度提醒未足以保證用戶持續行為將導致封禁甚至不限期封禁。另一項關於TPG的,則是您作出「會影響已閱讀用戶,因此構成擾亂
」的這一方針完全沒有提及的虛假陳述後持續扭曲方針,自然無效。最後,是指控在下強行曲解方針一項,解封討論中, 除您以外,三名用戶認為我的發言不構成強行曲解方針。這已經顯示出閣下所謂「調查並自行處理發現的問題」「未經事前溝通」引起的嚴重爭議,以及處理方式的瀆職。本次解任流程Gluo88無視方針要求確保構成解任條件,甚至扭曲方針並威脅其他管理員更體現了這一點。
這裡所謂的「威脅」,是指我聲告如果有其他管理員像上次一般迅速終止,將不排除提起新一輪質詢(我甚至還沒說「除權討論」)。前次終止決定造成什麼樣的混亂和對行政員的不信任擔憂,我不想再多說。在下只能說裝睡的人永遠叫不醒,閣下和您的支持者要持續扭曲這類事實請自便。
Lanwi的問題
所謂誹謗暗示Lanwi1洩露用戶核查信息是演繹我的發言中沒有的內容來抹黑。
您在互助客棧的這個發言已表露出閣下對Lanwi1有一種所謂「長年的懷疑」。在解任理據中列舉的言論,又恰巧是您第一次解任時在公開群組對聯署人發表的言論,在這一背景下,如果您宣稱不是刻意宣揚這論點以對彈劾支持者Lanwi1訴諸人身,而只是「複述當年的事實」,很難讓人信服。此外,因相關留言已明顯造成當事人嚴重的精神痛苦,您現在的辯解可能已涉嫌遊戲維基規則的「試圖淡化人身攻擊言論的敵意,而拒絕道歉。」
WMLO拉票
- WMLO雖則其有註冊新帳戶,然而由於您提供所謂「證據」的模糊性,由於您是被解任者,在下自然也不會假定出自您的指控屬實。尤其考慮您在本案中的態度,和先前遊戲社群承諾的前科,是否真的有人出面告訴您收到WMLO郵件也未可知也。如果您沒有提供進一步的有效證詞(所謂「郵件內容」是否屬實也有疑問),在下只會假定閣下持續為逃脫罷免而作出混淆社群的行為。
程序問題
- 堅稱此案有所謂「程序問題」的,似乎只有您和路西法人(並且已被我在內的幾位用戶全面駁斥,您二位堅稱有所謂「程序問題」卻給不出有效論據,在下只能視作你們為逃脫罷免而做出如此宣稱)。
Shizhao"認為Gluo88的行為已構成擾亂了"
在下當時出於對他的善意,我選擇沒有對此說法進一步駁斥。而我現在可以直白的說,由於沒有詳細佐證,Shizhao這句話明顯構成魯莽指控他人行為不當。甚至根據前次行政員作出的所謂解釋,由於「RFDA」是本站大事,瀏覽量極高,這句立場偏頗的魯莽指控言論已構成大量張貼效果,可合理認為屬於不適當的通知(即屬於拉票)。 - 所謂凍結RFDA直至仲裁委員會成立等,從後續動議遭到除我之外的大量用戶反對,動議人自覺撤回來看,您二位的主張沒有任何支持。至於威脅與否,從LuciferianThomas的基於情緒勒索的拉票發言和您的發言(要求管理員終止並對在下予以處理),在下想任何人都看出來誰在威脅。我此前已表示對您和相關用戶的威脅和暗示在下是真人傀儡、管理員Shizhao的魯莽指控感到恐懼和精神疲倦,並退出相關討論一陣子(放了幾天維基假期好很多了)。但為了制止您與您的支持者持續的不當行為在日後影響其他用戶,在下不憚於指出您的問題。
最後陳詞
- 綜上看完被罷免人的答覆,在下很同意聯署人Lanwi1君的陳述:「
...面對他人的指控,一貫轉移到指控者,根本就感覺不到被罷免者反思,惡劣態度就像聽不進意見和批評的專橫官僚一樣。
」如果以上就是Mys 721tx君的全部「答辯」的話,在下作為提案人想作出最後陳詞:- 在下不否認Mys 721tx自2009年以來,作為管理他處理的站務很多,也做出了不少的貢獻。但從2021年(或者更早)開始,針對Mys 721tx的用權態度非常明顯地多次遭到社群用戶的質疑(也包括前次罷免提出的理據)。無論是擾亂性用權,還是從個人的品格上來說,其態度的高傲、對用戶的輕蔑、持續的誹謗造謠,以及一貫地面對指控轉移到指控者身上,已經體現出該管理員的嚴重問題。
- 而從被罷免人的答辯來看,明顯毫無悔意,更將自己造成的嚴重爭議歸結於全體聯署人的假定惡意,對自己的不當行為沒有絲毫認知。我作為提案人對這一認定不作更改。更有個別用戶持續雙重標準為他的擾亂行為冗長辯論,甚至為此惡意、扭曲認知地武斷指控稱第三方管理人員修改公告欄請求社群關注討論的行為屬於拉票,被罷免人及其擁護者為闡釋觀點而擾亂本次罷免的行徑令人髮指。
- 考慮到去年RFA修正案通過,管理員當選門檻已降低七成五,並設立六成五門檻的臨時管理員一職,對於是否能有效、大量處理站務積壓,在未來可見階段已不是衡量是否需要保留Mys 721tx君管理權限的決定性因素。
- 謹希望各位僅從保護用戶權益的角度慎重思考,像被罷免人這種常年不當用權且不思悔改、為逃脫罷免持續遊戲維基規則、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的態度,是否已危害社群的協作這一五大支柱原則,是否有具備應被社群信任的管理員的基本品格。請各位思之。
- 最後,無論結果如何,祝願各位能為社群用戶,慎重投下自己的一票。
--Gluo88(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14:36 (UTC)
- 我有二個對Gluo88的問題
- 您提到"是否已危害社群的協作這一五大支柱原則",五大支柱原則裡面有"協作"這一個原則嗎?
- 您在"是否有具備應被社群信任的管理員的基本品格"中連結到了Wikipedia:能力亦為必須,不過該頁面中有提到:"當你引用此頁時需要格外小心,可能會冒犯其他編輯者,甚至可能被視為人身攻擊。",不知您在連結此頁面時,是否有詳細看過其中的內容?
- --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14:55 (UTC)
- 貌似他指的是WP:5P5?--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6日 (三) 15:16 (UTC)
- WP:5P5是"維基百科不墨守成規"或是"維基百科:忽略所有規則", 和"協作"都有一些差異。--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15:24 (UTC)
- 貌似他指的是WP:5P5?--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6日 (三) 15:16 (UTC)
- 望當事人冷靜。--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6日 (三) 15:17 (UTC)
- 據我所知,郵件一事應屬實。目前尚不清楚閣下或其他相關人士是否確有與遭全域禁制者往來,且畢竟純粹善意之討論諮詢也不等於勾結共謀,但個人總是建議別與之過從甚密,以免最終自毀前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6日 (三) 15:37 (UTC)
結果[編輯]
討論區[編輯]
存檔[編輯]
被解任者 | 申請類型 | 結果 | 提請時間 | 投票情況 | |||
---|---|---|---|---|---|---|---|
支持 | 反對 | 中立 | 支持率 (%) | ||||
Alltonight1 | 解任 | 未通過 | 2006年6月19日 | 1 | 7 | 6 | 13 |
Louer | 解任 | 未通過 | 2006年11月20日 | 4 | 32 | 0 | 11 |
唐戈 | 解任 | 無效 | 2006年12月6日 | 2 | 2 | 0 | 50 |
小籃子 | 解任 | 不是管理員 | 2006年12月8日 | 0 | 0 | 0 | 0 |
Jasonzhuocn | 解任 | 未通過 | 2007年1月11日 | 1 | 17 | 0 | 6 |
費勒姆 | 解任 | 無效 | 2007年1月25日 | 0 | 0 | 0 | 0 |
Koika | 解任 | 未通過 | 2007年2月28日 | 9 | 10 | 3 | 47 |
Shizhao1 | 解任 | 未通過 | 2007年6月16日 | 13 | 67 | 24 | 16 |
石 | 解任 | 無效 | 2007年9月4日 | 0 | 12 | 0 | 0 |
Shizhao2 | 解任 | 無效 | 2007年9月4日 | 2 | 6 | 0 | 25 |
Shizhao3 | 解任 | 無效 | 2007年9月5日 | 0 | 0 | 0 | 0 |
宮本すぐる | 解任 | 未執行 | 2007年9月11日 | 32 | 10 | 8 | 76 |
Cloudcolors | 解任 | 無效 | 2008年6月6日 | 0 | 0 | 0 | 0 |
Albeit | 解任 | 不是管理員 | 2009年1月22日 | 0 | 0 | 0 | 0 |
PhiLiP | 解任 | 無效 | 2009年11月14日 | 0 | 0 | 0 | 0 |
Istcol | 解任 | 未通過 | 2009年11月27日 | 13 | 30 | 2 | 30 |
Shizhao4 統計 | 解任 | 未通過 | 2010年4月3日 | 176 | 204 | 17 | 46 |
Jimmy xu wrk1 | 解任 | 無效 | 2010年6月6日 | 0 | 0 | 0 | 0 |
Ws2271 | 解任 | 聯署失敗 | 2010年8月12日 | 3 | 0 | 0 | 100 |
Mosesofmason2 | 解任 | 通過 | 2011年1月26日 | 61 | 27 | 17 | 69 |
Shizhao5 | 解任 | 無效 | 2011年6月11日 | 0 | 0 | 0 | 0 |
Shizhao6 | 解任 | 無效 | 2011年6月12日 | 0 | 0 | 0 | 0 |
Shizhao7 統計 | 解任 | 未通過 | 2011年6月18日 | 196 | 205 | 20 | 49 |
Jimmy xu wrk2 | 解任 | 無效 | 2012年10月2日 | 1 | 0 | 0 | 100 |
Ws2272 | 解任 | 未通過 | 2013年5月10日 | 31 | 36 | 9 | 46 |
烏拉跨氪 | 解任 | 未通過 | 2014年8月29日 | 30 | 35 | 9 | 46 |
范1 | 解任 | 未通過 | 2016年4月13日 | 46 | 46 | 8 | 50 |
DreamLiner | 解任 | 聯署失敗 | 2016年4月19日 | 3 | 0 | 0 | 100 |
范2 | 解任 | 通過 | 2016年12月17日 | 55 | 19 | 13 | 74 |
Techyan1 | 解任 | 無效 | 2018年3月22日 | 0 | 0 | 0 | 0 |
AT | 解任 | 無效 | 2018年3月22日 | 0 | 0 | 0 | 0 |
Techyan2 統計 | 解任 | 未通過 | 2018年5月3日 | 34 | 64 | 24 | 35 |
Shizhao8 | 解任 | 無效 | 2018年5月31日 | 0 | 0 | 0 | 0 |
Ellery | 解任 | 通過 | 2018年6月5日 | 39 | 7 | 6 | 85 |
Techyan3 | 解任 | 未通過 | 2018年11月29日 | 20 | 55 | 10 | 27 |
Jimmy Xu3 | 解任 | 無效 | 2019年1月8日 | 0 | 0 | 0 | 0 |
Techyan4 | 解任 | 無效 | 2019年8月25日 | 0 | 0 | 0 | 0 |
蟲蟲飛 | 解任 | 未通過 | 2021年2月10日 | 15 | 66 | 24 | 19 |
KOKUYO | 解任 | 聯署失敗 | 2022年5月4日 | 2 | 0 | 0 | 100 |
Ws2273 | 解任 | 緊急除權 | 2023年6月22日 | 7 | 0 | 0 | 100 |
Mys 721tx1 | 解任 | 無效 | 2023年9月16日 | 7 | 0 | 0 | 100 |
關於因不活躍而發起的解任投票,請見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提請取消不活動管理員的權限/存檔#2008年以前。